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布,已更新《給候選人、政府部門、民意調查組織及公眾人士的選舉活動指引》,主要涉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和(3C)條款下的新「起底」條文。
公署更新該份《指引》,以助候選人及其所屬政治團體、負責籌劃選舉活動的政府部門和民意調查組織在進行選舉活動時遵守《私隱條例》的要求,並向市民提供一些如何於選舉中保護個人資料的提示。
例如候選人及其所屬政治團體,只可收集選舉活動所需的個人資料,把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告知資料當事人,如被問及如何取得選民的個人資料時要如實告知,不得用欺詐手段或以失實陳述來收集個人資料,政治團體如會將資料用於選舉用途,在收集會員的個人資料時須明確告知,若取得個人資料的來源並非直接與選舉有關,須在使用於選舉目的前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及選舉活動後不應保留任何因該選舉目的而收集的個人資料。
署方指,任何人在未獲選民登記冊所載選民,即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相關的個人資料,意圖或罔顧披露可能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傷害,或造成實際傷害,均屬違法,兩罪分別可被罰款最高10萬和100萬元,最高監禁刑期分別為2年和5年。